
雇佣关系中发生意外,双方约定由被雇佣者自己负责,有效吗?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雇工在劳动中发生损害应由雇主承担,双方约定的人身损害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人身伤害免责”问题进行约定。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只有在证明雇员对其所受伤害具有重大过错时,可能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因“新型冠状***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意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
在疫情发生之前,我们所买的意外险都没有关于***肺炎这个保障内容的。
当然疫情发生之后呢,好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相关的意外保险。这些新推出的包含***肺炎的意外保险,如果客户在购买之前没有确诊***肺炎,那买了之后呢,又发生了心冠肺炎这样的风险,导致身故的话,是可以用这款意外保险来赔付的。
法海一粟认为,被保险人因“新型冠状***肺炎”死亡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
1、保险事故和意外伤害的概念。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后果。保险人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负有赔偿经济损失或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就是其载明的保险事故。而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保险合同中所一路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2、本案情形。法海一粟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因“新型冠状***感染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
首先,“新型冠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就是“外来的”,因为,“新型冠状***”并非产自被保险人的体内,而是从外部感染的。
其次,“新型冠状***”感染被保险人,是“突发的”,显然,武汉疫情的发生,是任谁也没有料到的。
其三,“新型冠状***”感染被保险人,是“非本意的”。
其四,“新型冠状***感染肺炎”应当属于“非疾病的”。表面上看,因“新型冠状***肺炎”死亡的,应当属于“因病死亡”,似乎不能称之为“非疾病”的伤害,但是,法海一粟认为,被保险人的“肺炎”,正是“新型冠状***”伤害的后果,因此,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肺炎”,而是“新型冠状***”。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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