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要求员工签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险,被员工拒绝后出意外,产生的责任怎么划分?
谢邀。
如果是员工自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看单位是否有***取措施,比如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单位没有,那之后员工出意外,还要看意外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单位是应该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单位还是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
谢邀!
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1、员工出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属于工伤,员工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不属于工伤的,员工不享受工伤待遇。
2、员工拒绝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拒绝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
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员工,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就无权向公司主张支付其因未签定劳动合同而应该支付的补偿金;
因为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公司法定的义务,员工拒绝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并不能免除员工出现工伤后,公司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员工所遭受的意外发生在工作期间,则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以致本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保险待遇转由公司承担,公司的这部分支出,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损失,该损失与员工的拒绝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员工是否应当就此承担责任,法律上并无规定。
1、工伤赔偿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就是说,由于公司未能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公司承担。
2、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肢费等;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丧葬费、供养人员抚恤金;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等。上述这些费用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在因为员工拒绝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费用转而由公司支付。这对于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3、员工是否因此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后段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员工拒绝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通知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就本案而言,公司在员工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解除或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司却没有及时解除或终止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并自愿承担未办理工伤保险所产生的法律上的风险。此后,在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因此,法海一粟认为,虽然员工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并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是,员工仍然不承担责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