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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高危作业意外保险,建筑法 高危作业意外保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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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高危作业意外保险,建筑法 高危作业意外保险由谁承担摘要: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谁支付?什么是建筑工地意外险?什么是建筑工地意外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谁支付?这个区分主要是看根据...
  1.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谁支付?
  2. 什么是建筑工地意外险?
  3. 什么是建筑工地意外险?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谁支付

这个区分主要是看根据那个合同的,如果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那么该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就是劳务分包人支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根据这个条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所以您就看一下题目选用的是哪个条例,然后选择对应的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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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工地意外险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保费计收方式有三种:

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

2.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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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工险是不记名的保险,和一般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一样,并且建工险的保险期间可以一个月,也可以是几年,而一般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般是一年。

什么是建筑工地意外险?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保费计收方式有三种:

1.按被保险***数计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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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

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工险是不记名的保险,和一般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一样,并且建工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几年,而一般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般是一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法 高危作业意外保险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法 高危作业意外保险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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