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能参公吗?
如果是社保局或者社保中心,参公;如果是其下属单位,职能细分,不参公。
1、社保和医保:社保局是人社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承担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等职能。改革之前,社保局还承担着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职能,在一些机构改革试点,或者改革比较超前的地方,医疗保险职能划归新成立的个健康保障局,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局合并,农村、城镇医疗保障成为一个机构。
社保参公,医保参公,其下属机构不参公。这是目前的现状。
2、改革动向:人社系统瘦身,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编制管理、人员管理全部划归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人社部门只管理协调《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就是社保和就业,以及机关承担的劳动仲裁、职称评定、人才服务、技术培训、工人及合同工管理等。社保局内设或者下属机构也会随之减少,职能整合,人员编制缩减。因此,社保局参公,随着职能减少,其下属机构将来也不会参公。
参公单位和参公人员管理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依然会存在。这是由单位性质、职能性质,和基层行政编制紧缺的现状决定的。国家要求简政放权,精减机构,减编控编,大规模给基层增加行政编制的可能性,小之又小。没有行政编制,党群团人大政协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参公模式,依然存在。
参公与否取决于所在事业单位是否承担行政职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主要职责: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全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及基金管理工作;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社保补贴审核的工作;配合做好社会保险稽核。
根据职能该机构是不可以参公的,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构很显然无法律法规授权。
以我省为例县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称某县养老保险管理局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非参公的二级事业机构。有些地市级人社局的养老保险管理局就参公了,当年能不能参公还是较简单,取决于领导决策和做工作的力度,所以造成了历史预留问题。现在参公审批是卡的相当的严格的。
不能参公,为全额公益***业单位。我们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也才推行两年,应由各地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分立账户,不会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益***业单位,造成编制上的负担,又增加了一个事业单位,何况将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并轨,没有必要成立啊。
参公可能性更小,目前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授权给这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也包括所有的社保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责,应属于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社局,而登记、收缴管理由社保管理中心公益***业单位负责。
有人提出异议了吧,对!有些城市的社保中心参公了,而且参公很多年了,问题就在这,过去参公审批不严格,有个“三定方案”调整下职责就开始参公,或者开个会议,拿个会议纪要就开始申报参公,都是不合规定的,对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将来是逐步清理出参公管理的队伍的,让他们回归公益***业属性。
关于"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能参公吗"的问题?
这个问题挺奇葩。说明有的地区在落实2015年1月3日国发(2015)2号文件《***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时,又成立了一个新机构,这本身是划蛇添足嘛!
对于落实***院(2015)2号文件,国家在试点城市的做法是将国家公务员局的机关事业单位(司、处、科、)直接划归人社厅、局即可,沒有成立新的机构。
有的地区在落实此项政策时,直接把原公务员局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处、科)更名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科或中心,直接撤销了公务员局,或与人社局合并了。
随着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国家编办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又将统一划归组织部了。
对于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参公职能,属于原公务员局的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和编办职能,将直接划归组织部。
对于持有公务员证的公务员和符合转为公务员的在编事业编制人员,经过考试,可以依法转为公务员。不符合的将由原单位自行安排。
管见了。
①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是***的职责,本身就不应该推责给事业单位,更不可能企业化办成保险公司。②养老保险的办公等管理费用应由各级财政负担,不能在保费[_a***_]或保费增值中列支。③养老保险应由全国统筹管理。④国家应成应设立全国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委员会。成立社保投资基金。发行社保筹资***。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是参公单位吗?
这个需要看各地,在市本级以上的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基本上都是参公管理单位,但是在市本级以下的县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基本上都不是参公单位,而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以九江为例,市本级就是参公,都昌县社保中心就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岗位参公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岗位参公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