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能参公吗?
可能性不大。一般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属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中心,下面又划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处(科)等,机构重叠、人员分散,办事效率低,参保单位办事非常不便。从"放管服"深化管理趋势来看,凡是行政审批职能弱、办事服务职能强的机构,必然是要合并、人员精简、流程顺畅和提高效率。
参公与否取决于所在事业单位是否承担行政职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主要职责: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全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及基金管理工作;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社保补贴审核的工作;配合做好社会保险稽核。
根据职能该机构是不可以参公的,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构很显然无法律法规授权。
以我省为例县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称某县养老保险管理局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非参公的二级事业机构。有些地市级人社局的养老保险管理局就参公了,当年能不能参公还是较简单,取决于领导决策和做工作的力度,所以造成了历史预留问题。现在参公审批是卡的相当的严格的。
①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是***的职责,本身就不应该推责给事业单位,更不可能企业化办成保险公司。②养老保险的办公等管理费用应由各级财政负担,不能在保费收入或保费增值中列支。③养老保险应由全国统筹管理。④国家应成应设立全国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委员会。成立社保投资基金。发行社保筹资***。
如果是社保局或者社保中心,参公;如果是其下属单位,职能细分,不参公。
1、社保和医保:社保局是人社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承担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等职能。改革之前,社保局还承担着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职能,在一些机构改革试点,或者改革比较超前的地方,医疗保险职能划归新成立的个健康保障局,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局合并,农村、城镇医疗保障成为一个机构。
社保参公,医保参公,其下属机构不参公。这是目前的现状。
2、改革动向:人社系统瘦身,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编制管理、人员管理全部划归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人社部门只管理协调《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就是社保和就业,以及机关承担的劳动仲裁、职称评定、人才服务、技术培训、工人及合同工管理等。社保局内设或者下属机构也会随之减少,职能整合,人员编制缩减。因此,社保局参公,随着职能减少,其下属机构将来也不会参公。
参公单位和参公人员管理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依然会存在。这是由单位性质、职能性质,和基层行政编制紧缺的现状决定的。国家要求简政放权,精减机构,减编控编,大规模给基层增加行政编制的可能性,小之又小。没有行政编制,党群团人大政协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参公模式,依然存在。
不能参公,为全额公益***业单位。我们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也才推行两年,应由各地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分立账户,不会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益***业单位,造成编制上的负担,又增加了一个事业单位,何况将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并轨,没有必要成立啊。
参公可能性更小,目前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授权给这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也包括所有的社保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责,应属于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社局,而[_a***_]、收缴管理由社保管理中心公益***业单位负责。
有人提出异议了吧,对!有些城市的社保中心参公了,而且参公很多年了,问题就在这,过去参公审批不严格,有个“三定方案”调整下职责就开始参公,或者开个会议,拿个会议纪要就开始申报参公,都是不合规定的,对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将来是逐步清理出参公管理的队伍的,让他们回归公益***业属性。
社保中心是事业编制还是行政编制?
各地略有差别,大部分是事业编制,也有地方属于参公单位。由于社保中心是属人社部分下属单位,他们主要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公积金,伤残保险等等。他们的工作职责,有的具有行政范畴。所以有的地方定为据有参公性质的事业单位。总的来说,他们是***部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窗口,干的工作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代表***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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