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后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根据《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就业前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院、中央***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规定:待分配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 因此,城镇义务兵退伍后,回到原征集地等待分配的时间,可视同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所以说接收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并交纳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
待业保险是什么意思?
劳动、待业保险费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的费用。该指标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计算填列。
劳动待业保险是以前的说法,现在是指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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