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工伤企业是按工伤津贴基数交养老保险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6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后的社保费继续缴纳,且是应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
该员工的养老保险缴纳标准,要针对以下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在该员工能够从事适当工作的情况下,由所在企业按正常标准及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保。
2、在该员工因伤难以承担工作的情况下,由所在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该员工本人工资的70%(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企业补足差额),并由所在企业据此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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