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上感到不舒服,在被送回家的路上死亡了,工地有责任吗?
按道理来说。和老板没有关系的。不过老板可以自我表示表示。老板想让你干活挣钱的。各自都有利益的。既然事情出来了。大家好好商量商量。没有必要法庭上见。不就是钱的事情吗?给你满意的钱了。老板就好。给少了就***他。钱钱钱钱。在多多的钱。他能死而复生吗?????????
这种事情我在工程上也不止见到过一次,对于工人的意外死亡我认为应该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法制精神来处理,而不应上来就是一味的同情"弱势群体"该是谁的问题谁就应该担责。
就拿我曾经历过的事情来说吧,记得10年时我所在南京的工地上有位农民工下班后与同伴在宿舍里面喝酒,酒精中毒喝死了。当时总包方本人道主义精神打算赔30万,结果工人的家属们家属来了以后大吵大闹不说还把项目经理的办公室都给砸了!开口就要80万,理由是人死的工地上了。而80万应该是工亡事故的赔偿标准,而不是这种自己引起来喝酒喝死的问题。总包方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报警走了司法途径。最后***判决项目总包方疏于管理以及与农民工喝酒的几位农民工都有相应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判总包方赔20万其他几个喝酒的农民工也被判赔了八万块钱。
而此次***是农民工在离开工地以后死亡的,我认为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总包方应该通过司法途径通过有关方面进行司法验尸。如果这位农民工本身就有酗酒或是药物过敏成瘾等等问题,那么总包方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应该以人道主义精神赔偿一小部分责任。如果不是以上这些问题,那么总包房与劳务分包管理者应该是给农民工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我认为应该由***来决定。
所以说建筑工程的农民工管理是一项很麻烦很复杂的事,管理人员切勿简单化。对于农民工等种种事由,一定要作细做全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因公死亡要求必须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根据描述属于工亡。当然也要经过法医鉴定死亡是否由工作中情形引起。具体的赔偿要参考劳动法关于死亡抚恤金的规定、违反劳动法经济补偿金等相关条款,对用人单位提出赔偿方案。
答案是肯定的,工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工人在工地上身体不舒服,在送回家的路上死亡,属于因公死亡,工地需承担赔付责任。
工人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干着工作有关的业务,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工人身体产生不适,是受伤的,应为工伤;因此死亡的,应为工亡。
尽管死亡时间在送回家的路上,也符合工亡的相关规定。
最新的《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属于工亡。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都要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必须送医,由正规医院提交抢救证明。
工地承担抢救不及时的责任。工人在施工现场出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将工人送医进行抢救。
而本案,工人发生身体不适,工地急着将工人送回家,在送回家的路上工人死亡。
工地的错误在于:工人发生身体不适,工地第一时间要将工人送到正规医院,及时抢救,不能耽误抢救时间,误了抢救最佳时机。而选择送回家,思路错误,贻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工地要管理有序,按程序进行管理。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定要进行体检,将一些不适宜在施工现场作业的疾病排查出来,如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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